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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5月22日,星期六(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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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社会    
“正当防卫”付出代价
通讯员 廖育奎 本报记者 金振东 2004-5-22

  早报讯 13岁的男孩曹强在上学路上被50岁的邻居曹芳操着竹竿拦住去路,因为两家人有些宿怨,双方争执不下,曹芳丢了性命。日前,余杭法院认定曹强的行为构成侵权,曹强家付出了12万元的代价。
  曹强家和曹芳家是余杭塘栖镇某村的一对邻居。
  去年10月8日上午,13岁的曹强跟同学结伴上学,经过曹芳家门口时,被曹芳用竹竿拦住去路。曹强放下书包想冲过去,两人扭作一团,倒在了水田中,曹强把曹芳的头整个按进水塘里足足一分钟。
  此时,曹强的母亲曹英赶到,将曹强带走了。等村民朱某、钱某看到后,把曹芳从水田里拉起来时,曹芳已经面色惨白,奄奄一息,嘴里塞满了泥沙。11天后,曹芳在医院医治无效去世。
  去年10月28日,曹芳的家人将曹强父母告上法院。认为曹强及曹英在事发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曹芳抢救无效死亡,故要求曹强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20余万元。
  曹强家在法庭上辩称,曹强之所以与曹芳扭打,是被曹芳逼的。如果曹芳不横加阻拦,根本不会发生打架。当时两人一起跌入水田里,曹芳掐住曹强的脖子,曹强为了求生,只好撑在曹芳身上,导致曹芳的头浸入水中,因此曹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能认定曹芳的死亡与曹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余杭法院经审理认为,曹芳用竹竿拦住曹强去路是引起纠纷起因,且在扭打中打伤曹强,也存在一定过错。但曹强在事发后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从而引起曹芳吸入性肺炎,缺氧性脑病,肺部感染,导致死亡,曹强的行为构成侵权,而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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