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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9月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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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法·谨防新闻侵权    
舆论监督新闻侵权的防范
陈有西2004-9-1

  编者按  最近,浙江省报业协会专业报委员会组织在杭部分专业报负责人、编辑记者近百人举办法制讲座,邀请我省著名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秘书长、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作了《舆论监督新闻侵权的防范》的演讲。陈有西在名誉侵权法律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和法律功底,演讲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本刊将其演讲内容择要发表,供大家参考。

  每一个讲座的价值,在于能解决受众头脑中的未知点,以及能够引起一些思考和警觉。所以今天我要讲的,是从法律的角度谈新闻,着重说一下舆论监督中涉及的一些问题,即舆论监督的功能,监督的度,方法,效果,监督中失误的防范。更直接的说,就是记者和报社怎样防止当被告,少当被告。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当前媒体当被告的原因
    媒体当被告,有很多原因,粗略地分析分类,有以下一些:
    1、领导授意性质的侵权报道。如我曾经法律援助过的湖南“疯记者”刘洪以的案件,某报是秉承领导的意图发稿的,写稿的“辛晖”实际是某宣传部门的干部。“辛晖”实为“新闻发布会”之意,对一个揭露强迫卖淫的好记者进行恶毒的人身攻击,说他是招摇撞骗的“假记者”,目的是要把这个挑刺的记者搞臭,从当地赶走,不让他再揭盖子曝丑闻。搞得这个特约记者丧失了基本的生存环境,导致其受刺激致疯,至今未愈。报社实际上是在受命发稿,没有任何的把关,但从法律主体上看,法律责任就是报社的。800字的文章,后来报社赔了70万元。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2、采访作风不实导致的报道失实。这类事例是经常发生的,也是新闻侵权最为常见的类型。在座的都有很多例子,因此我就不举了。报道失实,有很多的原因,记者作风不严谨,不到现场,搞间接素材报道和臆测性报道,轻信一面之辞,都容易造成失实报道。编辑不能以严谨的作风审核,不认真把关,就会让失实报道出笼;有些批评性的报道一旦失实,就会有麻烦。有的被批评对象明知自己总体上没有道理,就抓住细节上的失实告你一把。
    3、编辑为追求轰动效应导致标题处理失实。做标题是编辑的重要基本功,所有的报道都有一个标题处理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有的不应突出的东西被突出了,而记者采访时的真正的要点,反而被处理淡化了,这就会出现同真相不符的“标题失实”。在文中正常叙述,人家可能没有意见,但标题处理不当,则有可能构成侵权。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在明星报道、体育报道、政法报道中,都会经常发生。
    4、记者或编辑同报道内容有利害关系。有的对报道内容故意进行恶意的取舍或裁剪,突出地表现了他们的倾向性。我代理的杭州一家房地产开发商被二十多户业主告上法院,说公建用房不够,应把另一幢房也交付业主。实际上,按杭州市政府制定的标准,公建房为千分之三,这个公司已经交付了千分之四点七。但有个记者在报道时说:“被告律师陈有西承认,另一公建房已经被卖予他人”。律师的一句法庭陈述,在这位记者笔下,就成了对被告不利的“承认”,而对无需再交付公建房的杭州市政府的明确规定,这位记者只字不提。这个案件某报和某电视台都进行了大量不利于开发商的报道,为二十多户业主说话,好像这个开发商完全是奸商,但对最后法院全部驳回原告诉求的结果,则没有一篇报道。原因是这些业主中,有好几户本身就是在新闻单位工作的,有很多的新闻界朋友,利用舆论对法院审判进行影响。还有一些新闻是有偿新闻,记者和编辑成了一方的工具,如断章取义,歪曲性的图象照片等等。这样做有时就会构成侵权。
    5、刑事报道记者不懂《刑事诉讼法》,有罪推定媒体作判决。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阶段的有罪推定是必然的。因为一旦一个单位、一个个人被列入刑事侦查,是不会无缘无故的。公安局、反贪局为了破案,对作案嫌疑人是从破案的角度进行审讯的。因此,这个阶段是搞“有罪推定”的。但是,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搞的是“无罪推定”,对似是而非的认定,一般都会排除。我办理过的所有贪污受贿案件,没有一个是法院百分之百认定侦查结论的,都经过审判会排除掉一些无法认定、证据不足的罪行。司法制度要设定分开审判,要律师辩护,意义也在这里,做到不枉不纵。但我们有些记者,会把侦查结论就当作审判结论,进行不实的报道。对这样的稿子,有的编辑缺乏应有的警惕,以为破案的事实就是真相,往往把关不严。这样就容易导致当被告。这类侵权的防范,主要靠追踪报道,随时纠正当时的失误,一般当事人都会谅解。
    6、记者介入过深,自己当法官,直接干预案件的处理。这就超越了作为一个记者的身份,直接成为办案者,结果导致侵权。战地记者是不能持有武器的,一旦持有武器,介人一方,他就是士兵的身份,得不到国际上记者协会的豁免权的保护,敌方可以将记者作战斗人员处理,打死不管,被俘就作战俘处理,这是常识。而我们现在有的记者,对报道事件介入过深,自己完全陷入一方的群体。有一位记者,对生产伪劣产品进行批评报道,被批评人主动认错,在商场收货退钱,退了20多万。这本是件好事,但这位记者竟打电话责问说,你凭什么去退款?你是为了逃避舆论监督。原因是这位记者希望事态扩大搞追踪报道,他没想到,他这样做就超越了自己的身份。还有的记者把自己当作法官,无视行政权和司法权,想完全掌控事态的发展和结局,完全把自己当成了法官和行政执法者。
    7、言论类文章指名道姓。评论类文章是表明报社态度的重要方式,但有的媒体不知道自我保护,不注意方法,对批评对象进行指名道姓的批评,手头又没有过硬的成立的证据,很容易新闻侵权。有些批评报道应当对事不对人,对现象不对具体的对象,这样就不会导致被批评人跳出来对号入座。著名戏剧家吴祖光批评北京某知名商厦侵犯人权对女孩进行搜身,基本事实没有错,但在评论中个别细节不实,于是就当了被告。这对言论类作者是一个很好的教训。当然,对一些完全有把握的言论,也不要一味地搞某某之类的隐名批评,可以直指其名,只是要特别小心,必须有完全把握的证据在手。
    8、著作权侵权。有的享有个人著作权的文学作品和纪实作品,报纸在转载时必须征得原作者和出版社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转载,哪怕你是出于好心的转载,同样可能会构成侵权。
    9、转载作品侵权。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并不是转载别的报刊杂志的文章就可以不加审查。有的报道,首发媒体已经作了更正和道歉,而转载媒体还不知道,会加大侵权的范围和程度,就可能当被告。
    10、广告欺诈,损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其他企业声誉。有些媒体为了能多赚广告费,对广告真实性的审查就降低标准,对明知的欺诈性广告、虚假广告、庸俗广告、骚扰性广告也照发不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虚假不实广告的发布人,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同虚假广告主体一样,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广告夸大自己损害别人,有的广告哗众取宠,用“严正声明”、“全市最低”、“最好”、“惟一”等用词,侵犯其他企业的权利,损害他人的商誉,协助进行不正当竞争。这样的广告发布媒体,同样会构成侵权。
    二、新闻侵权的防范
    介绍了这么多新闻侵权方面的内容,那么,新闻媒体如何有效地防止这类侵权事件的发生,从而少当甚至不当被告呢?是不是走向另一个极端,干脆就不搞舆论监督,不进行媒体批评呢?担心是不必要的。只要我们把握新闻规律,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舆论监督照样要搞,而且还要进一步加大力度。从防范角度讲,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l、认清新闻的本质,摆正位置,只披露事实,不试图干预事实。舆论只负责揭露问题,追踪动态,而不着眼于自己去解决问题。舆论不是党委,不是政府,不是司法机关,像“某某县委虚心接受本报批评”之类的报道,就是报纸的越位。你不是法院,你只负责报道和评论,但不能对一个案件下定论,更不能司法有定论后还要另写一套坚持自己的定论。有不同意见可以评论,但不要试图自己向社会宣告结论。战场上的记者就是记者,不要试图拿起枪杆成为士兵。
    2、客观、中立、公正。好多新闻侵权案件发生的原因,是记者带有过于明显的倾向性,帮助一方而贬损另一方,甚至在事实真相已经心知肚明时,还要按自己的原意图进行不实的报道和评论。如果严守客观中立公正,这样的事件就不会发生。记者编辑要提高修养,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3、摆脱金钱的干扰,权力的干预。有偿新闻是现在偏向性新闻导致侵权的最常见的原因。这方面的事例大家都了解得很多,无需多说。权力干预性质的侵权稿件现在较少发生,但在非正常时期,很可能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新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丧失原则。
    4、牢记动态真实,不搞一槌定音。新闻真实不是一篇的真实,而是动态的真实。一篇稿件可能批错了,但通过追踪报道,把真相澄清了,受众会通过不断的报道,了解真相,对被报道者进行判断;即使有失误,也会得到鉴别和纠正,一般被误伤的人就不会来告你。有的媒体不是动态地穷追真相,而是喜欢搞媒体审判,一稿定性。没有其他的参照,没有让受众自我比较判断的机会。这样的结果,就是新闻官司不断,因为被侵权人只有通过法庭才能让社会知道真相。
    5、及时纠正、更正,不激化矛盾。媒体报道不可能不出一点失误。有的媒体以老大自居,漠视群众的权益,对群众投诉处理不当、不及时,往往酿成官司。第一时间反应很重要。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己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这就清楚地规定了媒体的改正权利。只有不改正的才构成侵权,改正了就不侵权了,而且也容易得到被侵权人的谅解。有的媒体对投诉不理不睬,就会激化矛盾走上法庭。
    三、 关于新闻侵权的诉讼
    l、重视法律顾问的作用,做好事先防范。律师不可能事先参加审稿,但可以经常提醒,不要到出了事打官司才想到找律师。因为每一个证据、每一个处理环节,对诉讼的结果都将产生影响。由专业人士担当介入案件的协商和处理是有好处的。如果一审已经判决、证据已经固定,找最好的律师也没有什么用。法律是讲事实讲证据讲程序的。
    2、及时反应,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只要不是原则性的让步,不是讹诈性的当事人,我们都可以同投诉人协商谈判解决。对事件分析后作冷静处理,不要自恃过高以强凌弱。
    3、保护记者,不要互相埋怨。批评性报道,记者的风险是最大的,领导要关心重视,不要一出事就找替罪羊。媒体要敢为记者说话,要积极主动地组织好应诉,然后来内部总结经验教训。
    4、请专业律师答辩应诉。不是专业人士,对名誉权这种比较复杂的案件,很难成功进行诉讼。如诉讼时效、管辖权、取证权、证据的自认、传真和快递的作用,并不能都了解。请专业律师进行诉讼,一般会减少失误,也能够节约法庭的时间。
    5、平时注意证据收集,注意举证的时效。一般新闻稿件很少会去保存资料和素材,一旦有涉讼倾向,记者编辑对新闻来源的素材和报道依据要立即进行证据保护。如采访录音、采访记录、引用的资料、证人证言,有时一片纸也是重要的证据。举证日期也非常重要,因为现在最高法院出台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过期不举的证据,法院不再采纳,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律师一般都会注意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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