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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1月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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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广时空    
“说法”的误区
——关于电视“说法”节目存在问题的思考
魏珑2004-11-1

  如今,在众多的电视法制节目中,有一批是以“说法”为名的,如《今日说法》、《拍案说法》、《举案说法》、《给您说法》等。这类“说法”节目把纪实性与谈话类两种节目形态融合到一起,以案说法,真实生动,又充满法理色彩,具有普法意义,因而广受观众好评。
    然而,在这些节目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过分重视“吸引观众的眼球”、盲目讲求“收视率”,以至节目浮于表象、缺乏内涵,有的甚至流于低俗、产生社会负效应的情况。本文试以一则较为典型的例子作些分析。
    前几个月,某台播出一期 “说法”节目,说的是一宗丈夫杀害结婚不久的妻子和她的一对儿女的案件,以《“2·11”割喉惨案》为题(以下简称《割喉案》)。节目一开始,主持人就用带有神秘色彩的语言,把观众带进案情中:位于凶案现场附近的一个街头小杂货店里,独守小店的老板发现有一人走进店里,便起身接待,却见进来的是个小姑娘,身上血迹斑斑,双手捂着脖子,“脖子还滴着血!”(主持人语)。接着,店老板按姑娘所示打电话给姑娘的舅舅,告知情况并报了警。随后播出对姑娘舅舅的采访——舅舅赶到姐姐朱爱玲家,进门后看见外甥从楼上摇摇晃晃走下来,满身是血;楼上主人卧室里朱爱玲倒在血泊之中。接着讲警察赶到、救人(女主人与其儿子不治身亡、女儿重伤)、分析案情、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女主人结婚刚一个多月的陈香景抓获的过程。随后是对陈香景的采访——他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交代了行凶原因。原来,30岁的他与大他8岁的朱爱玲结婚后,夫妻生活不尽如人意,朱爱玲便买药给他吃。可一个多月后,陈香景感觉越来越差了,并觉察妻子有男友,于是他认为是朱爱玲和其男友合谋用药毒坏了自己的肾。案发当晚,他又因妻子接听手机而十分恼怒,下楼去厨房找水喝时看到了菜刀,顿起杀机,遂拿起菜刀上楼砍杀妻子,并将要打电话报警和惊叫着的朱爱玲的儿子、女儿先后砍伤,然后换衣逃离现场。
    综观全片,不论编导有意还是无意,也不论创作者是否有所意识,都必须承认,这个节目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导向问题。
    首先我们从材料的选取和侧重上分析。此类案件要讲清案件过程自然没错,但存在一个展示什么、如何展示的问题。凡是了解电视纪实理论的人都清楚,这类作品中作者主观意念和情感的表达很重要的体现就在于对客观事实的取舍上。作者过多、过细地展示的内容、材料、细节,实际上就是在突出作者希望观众关注的重点,必将引导和影响观众的思考。《割喉案》对案发和凶杀过程的追述和展示占据了较大的篇幅和较重的份量,而对能够揭示命案深层原因的材料——如对犯罪嫌疑人陈香景、被害人朱爱玲的弟弟、老乡等知情者的深入采访却明显不足。采访中,朱爱玲弟弟的叙述只限于对案发当时情况的回忆,陈香景也只说了作案过程、简单原因和现在的想法(只有一句:后悔),其他则根本没有涉及或没有作相关的采访。主持人最后对案件原因的分析也是浅尝辄止,缺乏必要和令人信服的依据。而节目对案件(包括案发时)细节、暴力实施过程、血腥现场等的过多过细的描述、展示,必然会促使观众把注意力较多地投放在案件本身,而忽视对案件所暴露的社会、个体等方面深层次问题应有的关注和思考。如此,这期法制节目的本质意义被忽略,它应该、也完全可以起到的积极作用便大大降低了。
    其次,从《割喉案》的表现形式上分析。应该说,《割喉案》是相当注重使用电视特有的表现手段的,除了人物讲述、主持人描述外,还使用了案件模拟手法,镜头景别的使用也比较到位。节目中,营造氛围、渲染紧张气氛的手法不少,如主持人叙述中的语句——“脖子上还在不停地滴血!”、“浑身是血”、“散发着浓重的血腥味”、“沿着满是鲜血的楼梯走上二楼”、“母亲和儿子小勇被割破了喉咙”等等;画面也多有“令人难忘”之处:疾推成大特写的菜刀(凶器)及伴随这一画面的声音——令人心惊的一声骤响,不同景别(包括大特写)的斑斑血痕、滩滩血迹,模拟场景——一只手拿着菜刀上楼及其映在墙上的影子……这些都具有较强的视觉和听觉冲击力,对人的感官无疑会产生较大的刺激,在节目播出时的确会比较吸引人的眼球,满足一部分观众寻求刺激的心理需求。但是,它究竟要为什么内容服务呢?难道就是要让观众了解一起凶杀案及其被侦破的始末?或者就是让观众感受一番惊恐与刺激?从该节目赖以传播的栏目定位——“说法”的角度来看,显然不是。
    无庸讳言,以上手段的负面效应是明显的,客观上起到了突出暴力、血腥的作用,除了让大部分观者尤其是儿童感到惊恐、难以接受外,还可能对个别心理不健康、有不良倾向的人产生心理暗示和诱导作用。
    应该指出的是,即使是虚构的、以盈利为主的影视作品(暴力片、警匪片等),对暴力镜头的数量也是有明确规定和加以限制的。若超越,不但违规,更会招致公众和社会舆论的指责。负有社会教化义务的媒体在这方面应有的操守自不必多言。
    第三,从法制电视节目的特质方面分析。一部电视作品不可能没有主题,而主题(即作者要表达的思想、观点)又必须借助事实材料和表现形式来体现。从专业化的角度来讲,法制电视节目的基本要求是其法律含量,也就是说这类节目无论题材如何,其主题都在于揭示其个案中蕴含的法理意义,即要尽可能地提炼其法理要点,通过这种提炼使其所包含的法律意义为受众知晓。通常,作为法制电视节目所肩负的特殊的普及法律知识的责任也就在此之中了。
    然而,《割喉案》的法律含量明显不足。除了违法犯罪必须受法律制裁这种最普通的常识外,我们几乎感受不到更有深度的法理内涵,应该深入探究的惨案成因被一笔带过,本该重点开掘的该案所具有的社会和个体因素也没有深度的展示。最后,主持人以犯罪嫌疑人陈香景的追悔“仁慈之心、宽恕之心”作了全片的结语:“生活在一个屋檐下的夫妻更应该多些信任、多些宽厚”——一个本可以有分量、有深度的主题被浅表化了、简单化了。
    作为“说法”这类以弘扬法制精神、普及法律知识为己任的电视纪实节目,它的侧重点应该是向观众揭示每一个个案的深层次的社会及个体因素,给人以思考和启迪,恰如其分地传播法律知识,切实增强受众的法律意识和生存中的自我保护意识,真正起到减少和避免此类惨剧再次发生的作用。实事求是地说,对《割喉案》这样的节目,理性、冷静的观众是不会满意的。
    作为媒体,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从业者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电视节目的收视率永远都不能重过社会责任。
    (作者单位:浙江传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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