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法 方云凤 2003-6-25 本报讯 买了电影票看电影,却被强迫先看了约10分钟的广告。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子年为此把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和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下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的这一行为已构成侵权。 2002年12月23日晚,张子年花了40元买了张晚9时30分的影片《英雄》电影票。9时25分至9时34分,影院开始插播一系列商业广告。张子年据此认为,影院随意添加广告的行为,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强迫消费,要求退还电影票价40元,赔偿损失40元,并停止这一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子年购买电影票看电影,他与翠苑电影大世界之间已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翠苑电影大世界作为经营者,在事先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在播放影片《英雄》之前播出商业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此,翠苑电影大世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翠苑电影大世界的行为并未构成欺诈,也未构成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意义上的强制交易,故张子年要求翠苑电影大世界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新画面公司作为影片《英雄》的制作人,与张子年并未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故张子年无权向新画面公司索赔。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向张子年书面赔礼道歉,张子年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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