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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6月2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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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证券    
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金理 2003-6-25

    信托成立不同于信托生效。信托成立是指信托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信托法》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而信托生效指信托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一般在信托成立基础上还要有以下要件:(1)交付信托的财产权转移;(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信托合法性,包括信托目的合法、信托财产合法等内容。
    信托成立与信托生效的时间也不同。信托成立的时间,一般根据信托合同签订的时间,或者受托人承诺信托的时间来确定。而信托的生效一般情况下以财产权的移转为准。
    另外,信托成立与信托生效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也有根本区别:1、只有信托生效后,当事人才会受信托文件中规定的条款约束,承担相应责任。2、关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只有在信托生效后,信托财产才具有独立性。3、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信托生效后,信托当事人才能根据《信托法》和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