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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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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让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城镇非从业人员、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都享有医疗保障
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今年全面推开
  本报杭州1月8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廖小清) 从今年起,我省将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这是记者从今天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据统计,目前全省城镇大约有职工医保以外的居民近500万人,包括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城镇非从业人员、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这些人员是医疗保障制度的盲区,特别是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城镇老年居民,他们要求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愿望十分强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介绍,自2006年8月起我省开始进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试点以来,截至2007年10月底,我省已有杭州、湖州、绍兴、常山等41个市、县(市、区)开展此项试点,参保人数已达147.8万,占试点地区应参保人数的53.9%。

  今后我省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点将对所有非职工城镇居民作出安排,全部纳入覆盖范围,不留一个“空白点”。据介绍,这项保障制度主要侧重于保基本、保大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重点解决大病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据了解,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将高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

  居民参加医疗保险,个人需要支付多少钱呢?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作测算,要达到这个待遇,目前城镇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0元、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左右。其中,政府财政将补贴一部分。城镇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障,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重症残疾人和低保对象,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从总数来看,公共财政补贴将不低于总筹资的三分之一。

  据了解,省财政厅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联合下文,省级财政对各地的补助标准将按欠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发达地区分档补助,每人每年分别为40元、20元、12元;另外,各地财政也将对参加医疗保障的居民进行补助,居民承担数额不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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