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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22版:浙江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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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宁波建立限价房保障制度
  宁波建立限价房保障制度

  ■面积60~80平方米5类家庭受益 价格低于商品房三成 3年内不得转让

  ■宁波市形成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4月14日,宁波市召开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这意味着宁波市建立起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宁波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解决群众住房难,近年来,大力加强了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特别是着力构建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并形成了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三种主要保障形式,总体保障范围覆盖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其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已实现应保尽保,2010年前可基本满足符合条件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求。在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改善的同时,由于受保障范围的限制,目前宁波市仍有一部分既不符合保障条件、又凭自身能力难以改善居住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引进的高级人才、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也存在住房困难。

  为解决这部分群众的住房困难,宁波市决定实施限价房制度,在原有的三种形式基础上新增限价房保障模式。根据审议通过的《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限价房套型面积以60平方米至80平方米为主,其销售价格水平按同类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下浮20%—30%控制。限价房供应的对象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引进的高级人才以及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家庭。

  会议强调,住房是重要民生问题,建立限价房保障制度,对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引进的高级人才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体现了宁波市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逐步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不同收入阶层相适应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实现居者有房住的目标要求。

  (邓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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