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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社会

郑樟林被判16年

  通讯员 陈镇南 记者 黄宏 

  

  本报讯 近日,绍兴市中级法院对衢州市政协原主席郑樟林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樟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9年,被告人郑樟林在担任衢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合计人民币179.5965万元、澳元2000元。同时,郑樟林在担任衢州市常务副市长负责国光集团改制等工作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905.54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


浙江日报 社会 00011 郑樟林被判16年 2010-07-13 nw.D1000FFN_20100713_13-00011 2 2010年07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