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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经济·金融街

上交所发布四项退市新政

  据新华社上海12月16日电

  记者 潘清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正式发布《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四项退市业务配套规则。根据规则,对风险警示股票仍将采取5%的涨跌幅限制。

  上交所此次发布的四项退市配套业务规则,分别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其中,《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余三项规则自12月14日起施行。

  本次相关业务规则发布后,上交所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将依次包括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退市整理、退市股份转让和重新上市等环节。

  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将包括ST公司、*ST公司以及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的股票。从尊重市场多年来形成的交易习惯、方便投资者交易的角度考虑,对风险警示股票仍维持原有的±5%涨跌幅限制。

  交易安排方面,一是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而不能使用市价委托;二是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设置为±5%,退市整理股票为±10%;

  市场监控措施方面,一是风险警示股票增加了一种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即当日换手率达到30%的,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可对其实施盘中停牌,直至当日收盘前5分钟;二是限制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一是投资者必须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后,才能申请购买风险警示股票;签署《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后,才能申请购买退市整理股票。二是投资者每次提交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前,必须阅读并确认风险提示;

  行情显示方面,风险警示板的股票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风险警示股票以及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在相关股票行情中分别予以独立显示;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设置退市整理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公司终止上市前为投资者设置退出机制,释放相关风险。除《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允许的过渡期例外安排之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应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在上交所设置的风险警示板交易,涨跌幅限制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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