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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3版:城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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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未经严格司法审查
法院不再参与强制拆迁
  □通讯员 张兴平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 “在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一定要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原则,重在审查。”昨天,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在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说。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省法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上升较快。

  2003年,全省受理此类案件9333件,与讼诉案件之比为2.5:1。此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迅猛增长,年均增幅达30%,到2006年已达20497件,与讼诉案件之比达到5.5:1。有些基层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数甚至还超过民商事执行案件。

  应勇分析说,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迅速增加,一方面与行政机关执法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有关。另一方面也有不少行政机关习惯于作出决定后,直接移送法院审查执行,一些比较棘手的案件更是如此。

  “用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来解决如强制拆迁、恢复耕种、责令停产等问题,与司法中立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不符,也容易使法院陷入两难的境地”。应勇说。

  应勇表示,今后,对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要严把受理关和严格司法审查。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而未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律不予受理;

  对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行政主体不合格,没有依法送达,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基本事实,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名词解释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针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19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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