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 陆乐 通讯员 沈税
早报讯 笔者了解到,浙江省政府日前决定按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规定,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
浙江省政府日前印发了《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办法》规定: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乡行政区域内,在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今后,浙江省不同土地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为: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4元、8元、12元、16元、20元;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元、6元、9元、12元、15元;县城、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2元、4元、6元、8元、10元。
其中,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浙江省政府要求,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区位条件、公用设施建设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土地等级划分级数和范围,选择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城市土地等级划分级数不少于3级。而且,各市、县政府可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
对于按办法规定的标准征税确有困难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可由当地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逐级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降低税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一次不得超过3年。
办法同时规定,对于2007年度的应征税款,各地可按原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各地原制定的税额标准低于新《条例》规定的相应标准低限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新《条例》规定的低限执行。对2007年1月1日纳入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7年度按内资企业的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新税额标准执行。(142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