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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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通信公司销售电话并提供相关服务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的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缴纳增值税。
通信公司是以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的企业,因此,应将销售电话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收入一并缴纳营业税。
问:酒店内设门市部对外销售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酒店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属营业税纳税范围,而内设门市部销售货物则应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经营营业税纳税范围的项目时,又兼营增值税纳税范围的项目,按照规定,必须将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问:纳税人以外币结算营业收入如何折算成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但金融保险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50号】的规定,即金融业按其收到外汇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动。
问:哪些销售折扣可冲减营业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问:专业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企业取得维修收入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的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因此,专业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服务性企业,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所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本期解答:浙江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