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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26版:地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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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外资企业可享受25%的同等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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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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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按此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法人汇总计算纳税。

  在纳税范围的确定上,考虑到实践中从事生产的经济主体形式多种多样,为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纳税人范围界定上,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了征收范围,基本上与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但对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

  二、关于税率:

  原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两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对高新技术企业规定了15%的照顾性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规定了20%的照顾性税率。

  三、关于税前扣除:

  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的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具体的扣除办法做出规定。

  主要内容变化包括:取消计税工资制度,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般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条例明确,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四、关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税收优惠原则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

  企业所得税法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将企业享受税额投资抵免优惠范围限制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以及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所得的优惠政策。

  二是保留了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原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支出加计扣除政策替代原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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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早报 地税在线 A0026 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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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 今日早报a00262008-01-110001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