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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用的地下建筑是否应缴纳房产税?如何计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凡在房产税缴纳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问:房屋大修停用期间能否免纳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缴房产税,免缴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缴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问:企业自有房产已缴纳全年的房产税,年中又把部分房产出租,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产税按年计征,其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或是房屋租金。若企业已按房产余值缴纳了全年房产税,年中又将房屋出租并按租金再次缴纳房产税,其出租部分的房产按房产余值计缴的房产税可以办理退税。
问:个人自有的房屋作营业用,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自有的居住房屋暂不缴纳房产税;若将个人自有的房屋作为本人营业使用,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问: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不论是否取得房产证,若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由此可知,是否办理房产证并不是应否缴纳房产税的必要前提,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就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问: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问:本单位租用一厂房,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由本单位缴纳,还是由厂房的所有者缴纳?
答: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问:房屋承租方将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全额缴纳营业税还是按差额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文件规定,房屋承租方将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该全额缴纳营业税,不能按差额缴纳。
问:材料报损是否需要经地税局审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单位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领取《企业财产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的要求办理。
问:持外经证到某地承包工程后,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应如何缴纳税款,分包企业如何开具发票?
答:该项工程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分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就地纳税,并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项目营业税款。分包企业持分包合同,扣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各自计算申报缴纳。
本期解答:浙江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