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引发的“华为事件”、“沃尔玛事件”,让很多企业“谈法色变”。其实,作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新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是必然的。不过,“新法的实施,不仅是为保护劳动者,也是为了企业发展。浙江经济成份以中小企业为主,企业用工不规范,自身发展就会受限制,比如这几年浙江遭遇用工荒,也是企业用工不规范暴露的问题。”浙江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凌林认为,企业与其去钻研法律漏洞,不如仔细研读新法,用足对资方的保护条款。
比如,以前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雇无过错的劳动者,都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新法实施以后,企业如果愿意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就可以让员工立即离开。“这一个月,员工不会安心工作,还可能给企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这个规定就完全是有利于企业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许建宇提醒说。以前,劳动法只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必须赔偿劳动者损失。新法则规定了过错方赔偿原则,“过错也可能是劳动者造成的,这就从法律层面兼顾了雇主利益。”至于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等于铁饭碗”的担心,许建宇认为是一种曲解。“今后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仍旧可以通过内部考核、优胜劣汰等机制进行用人管理,对于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仍可以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当然双方也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再比如,以前只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但在实践中,出现员工离开企业不办理该办的交接手续,导致后来者工作无法马上正常开展的情况,对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新法就规定了,企业可以在员工按要求办结交接手续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前员工兼职影响本职工作,企业往往无可奈何,新法明确了企业对兼职人员的管理:“没有尽心尽力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补偿金,这对企业是相当有利的。”浙江省劳动保障厅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王根生科长解释说。